职权编号 |
0232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9006 Y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新乡市区河渠综合管理办公室、法制与安全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1998年3月月2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四、五项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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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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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花草,损坏绿化设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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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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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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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过程中要亮证执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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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局、河渠办、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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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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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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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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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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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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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局、河渠办、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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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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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城市绿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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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重大复杂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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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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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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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局、河渠办、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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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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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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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局、河渠办、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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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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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园林局、河渠办、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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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26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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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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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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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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