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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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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2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9001 Y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市抗震办公室(墙改办)、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法制与安全科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2005年12月31通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市抗震办(墙改办)、市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初步掌握的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法制与安全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及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抗震办公室(墙改办)、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法制与安全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抗震办公室(墙改办)、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制与安全科,重大复杂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 抗震办公室(墙改办)、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抗震办公室(墙改办)、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制与安全科、抗震办公室(墙改办)、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563
2 服务电话 0373-203810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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