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2007-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9007-04 Y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
主项名称 |
0139007 Y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
实施机构 |
公用事业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无有效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2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公用事业科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然后进行现场踏勘。如进行专家评审需20日,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
公用事业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
公用事业科
|
送达
|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公开信息。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许可事项内容实施。
|
公用事业科
|
|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用事业科
|
|
办理期限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349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