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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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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32006-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39006-01 Y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主项名称 0139006 Y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四级及暂定)
实施机构 综合开发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公布并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3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 “(一)下放资质审批权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自2015年1月1日起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二)规范资质管理 核定资质等级材料申报表要求: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资产负债表;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具体要求参照《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执行。 ”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4个工作日):综合开发管理科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住建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 综合开发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综合开发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并公开信息。 综合开发管理科
监管 5.监管责任:对取得暂定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实施动态监管 ,确保企业满足相应资质标准。 综合开发管理科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事项服务科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承诺期限: 7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563
2 服务电话 0373-307734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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