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2006-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9006-01 Y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
主项名称 |
0139006 Y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四级及暂定) |
实施机构 |
综合开发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2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公布并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
3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
“(一)下放资质审批权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自2015年1月1日起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二)规范资质管理
核定资质等级材料申报表要求: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资产负债表;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具体要求参照《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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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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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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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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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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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4个工作日):综合开发管理科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住建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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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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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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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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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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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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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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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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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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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管责任:对取得暂定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实施动态监管 ,确保企业满足相应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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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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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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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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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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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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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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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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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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