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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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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32004-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39004-01 Y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主项名称 0139004 Y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及占用、改变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实施机构 园林绿化管理局、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无有效期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0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5月20日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1998年3月月2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4个工作日):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然后进行现场踏勘。 园林绿化管理局
决定 3.决定责任(0.5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园林绿化管理局
送达 4.送达责任(0.5个工作日):制发《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并公开信息。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许可事项内容实施。 园林绿化管理局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园林绿化管理局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5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563
2 服务电话 0373-307734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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