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2004-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9004-01 Y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
主项名称 |
0139004 Y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及占用、改变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实施机构 |
园林绿化管理局、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无有效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0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5月20日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2 |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1998年3月月2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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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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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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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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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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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4个工作日):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然后进行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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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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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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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0.5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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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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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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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0.5个工作日):制发《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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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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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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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许可事项内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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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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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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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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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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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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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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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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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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