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2003-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9003-02 Y挖掘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干线)设施许可 |
主项名称 |
0139003 Y占用、挖掘、拆除迁移市政设施许可 |
实施机构 |
市政设施管理处、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破路许可证》,以审批决定时限为准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6月4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2 |
【政府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2002年10月18日通过,自2003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
(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
(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
(四)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
(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批准。对批准的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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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编号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1 |
新价费〔1990〕46号、豫建城〔1993〕82号 |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新价费字(90)第46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占用行车道及铺装的人行道 平米/日 0.15
占用未铺装路面及路外红线以内的土人行道 平米/日 0.10
占用当街空地及土路 平米/日 0.10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豫建城[1993]82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沥青路面 元/平方米 211.60
六角人行道板 元/平方米 119.40
人行道板 元/平方米 71.60
土人行道(含土空地) 元/平方米 20.00
水泥混凝土路面 元/平方米 188.60
侧石 元/米 6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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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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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提供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告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干线)设施收费标准、缴费方式、法律依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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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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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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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政设施管理处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然后进行现场踏勘,核算收费金额,并做出缴纳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干线)设施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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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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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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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申请人缴款后办理换取发票手续,领导签批,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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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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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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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破路许可证》,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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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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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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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破路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许可事项内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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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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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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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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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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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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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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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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