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2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9005 Y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和设施改动审批 |
实施机构 |
公用事业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0月19日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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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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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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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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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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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公用事业科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然后进行现场踏勘。如进行专家评审需20日,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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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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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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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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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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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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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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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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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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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许可事项内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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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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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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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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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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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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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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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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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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