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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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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3200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39005 Y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和设施改动审批
实施机构 公用事业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0月19日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公用事业科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然后进行现场踏勘。如进行专家评审需20日,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公用事业科
决定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公用事业科
送达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公开信息。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许可事项内容实施。 公用事业科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用事业科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7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563
2 服务电话 0373-307734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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