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2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9002 Y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实施机构 |
市政设施管理处、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城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
2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1月22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九条 排水许可证得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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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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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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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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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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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新乡市政设施管理处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然后进行现场踏勘。如进行听证程序,需20日,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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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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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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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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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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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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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城镇排水许可证》,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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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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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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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城镇排水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许可内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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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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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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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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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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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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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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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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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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