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2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9001 Y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个月不开工证书作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46号,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2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2014年6月25日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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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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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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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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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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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并由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进行现场踏勘。如进行听证程序,需20日,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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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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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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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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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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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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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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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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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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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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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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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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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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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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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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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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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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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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