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21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31003 Y化妆品检验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纺织路599号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楼509室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通过,1990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
2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4〕127号)
“(八)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负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抽验及安全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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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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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应提供送检样品、抽样凭证或委托检验申请书、质量标准(必要时)及其他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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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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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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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个工作日):对送检样品、抽样凭证或委托检验申请书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核,对照质量标准确认是否具备检验资格和检验能力,核对无误后签收并出具检品受理回执单,检验用样品、检验流程卡、质量标准(必要时)送达检验科室,留样及时存放到留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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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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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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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责任(13个工作日):检验科室对检验流程卡、待检样品、质量标准核对无误后开始检验,检验完成后剩余样品随原始记录(经校对、科室主任审核)送至业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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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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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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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始记录的审核责任(1个工作日):业务办公室主任和业务主管领导负责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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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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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的审核、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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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书的审核、发出责任(1个工作日):业务办公室负责报告书的打印、核对、盖章,授权签字人审签后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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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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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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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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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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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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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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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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