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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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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72100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确认类
职权名称 0731002 Y食品(含保健食品)检验
实施机构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纺织路599号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楼509室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规范性文件】《关于省辖市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编制调整问题的批复》(豫编〔2005〕20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 “同意省辖市、县(市、区)药品检验所更名为食品药品检验所,增加涉案食品安全有关项目的检验职责”
3 【规范性文件】《关于新乡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豫编办〔2005〕142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一)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设置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涉案食品安全有关项目的检验”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应提供送检样品、抽样凭证或委托检验申请书、质量标准(必要时)及其他所需材料。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审查 2.审查责任(1个工作日):对送检样品、抽样凭证或委托检验申请书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核,对照质量标准确认是否具备检验资格和检验能力,核对无误后签收并出具检品受理回执单,检验用样品、检验流程卡、质量标准(必要时)送达检验科室,留样及时存放到留样室。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检验 3.检验责任(13个工作日):检验科室对检验流程卡、待检样品、质量标准核对无误后开始检验,检验完成后剩余样品随原始记录(经校对、科室主任审核)送至业务办公室。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原始记录的审核 4.原始记录的审核责任(1个工作日):业务办公室主任和业务主管领导负责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核。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报告书的审核、发出 5.报告书的审核、发出责任(1个工作日):业务办公室负责报告书的打印、核对、盖章,授权签字人审签后发出。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6389396
2 服务电话 0373-638935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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