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21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31002 Y食品(含保健食品)检验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纺织路599号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楼509室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
【规范性文件】《关于省辖市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编制调整问题的批复》(豫编〔2005〕20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
“同意省辖市、县(市、区)药品检验所更名为食品药品检验所,增加涉案食品安全有关项目的检验职责” |
3 |
【规范性文件】《关于新乡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豫编办〔2005〕142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一)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设置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涉案食品安全有关项目的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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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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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应提供送检样品、抽样凭证或委托检验申请书、质量标准(必要时)及其他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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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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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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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个工作日):对送检样品、抽样凭证或委托检验申请书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核,对照质量标准确认是否具备检验资格和检验能力,核对无误后签收并出具检品受理回执单,检验用样品、检验流程卡、质量标准(必要时)送达检验科室,留样及时存放到留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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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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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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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责任(13个工作日):检验科室对检验流程卡、待检样品、质量标准核对无误后开始检验,检验完成后剩余样品随原始记录(经校对、科室主任审核)送至业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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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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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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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始记录的审核责任(1个工作日):业务办公室主任和业务主管领导负责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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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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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的审核、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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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书的审核、发出责任(1个工作日):业务办公室负责报告书的打印、核对、盖章,授权签字人审签后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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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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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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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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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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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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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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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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