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21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31001 Y药品检验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纺织路599号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楼509室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三款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
3 |
【规范性文件】《关于新乡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豫编办〔2001〕127号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三、事业单位:(一)新乡市药品检验所:设置新乡市药品检验所,为新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辖区的药品检验,承担上级药检所下达的计划抽验、监督检验、强制性抽验任务。”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应提供送检样品、抽样凭证或委托检验申请书、质量标准(必要时)及其他所需材料。
|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审查
|
2.审查责任(1个工作日):对送检样品、抽样凭证或委托检验申请书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核,对照质量标准确认是否具备检验资格和检验能力,核对无误后签收并出具检品受理回执单,检验用样品、检验流程卡、质量标准(必要时)送达检验科室,留样及时存放到留样室。
|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检验
|
3.检验责任(5-25个工作日):检验科室对检验流程卡、待检样品、质量标准核对无误后开始检验,检验完成后剩余样品随原始记录(经校对、科室主任审核)送至业务办公室。
|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原始记录的审核
|
4.原始记录的审核责任(1个工作日):业务办公室主任和业务主管领导负责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核。
|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报告书的审核、发出
|
5.报告书的审核、发出责任(1个工作日):业务办公室负责报告书的打印、核对、盖章,授权签字人审签后发出。
|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5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