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3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1019 Y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并实施现场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令,2008年10月6日通过,2008年10月9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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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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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查阅、复制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并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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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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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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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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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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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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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监督检查结论。发现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并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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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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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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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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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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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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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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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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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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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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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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