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3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1014 Y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0年12月13日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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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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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调查责任:联合同级卫生部门对死亡报告、疑似药品群体不良事件依法进行现场、病例、相应内容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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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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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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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措施责任:对药品进行送检,提出调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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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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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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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调查意见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将信息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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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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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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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查责任:对聚集信号、严重与疑似虚假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及材料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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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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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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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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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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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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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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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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