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2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1010 Y对餐饮服务环节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餐饮监管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通过公布,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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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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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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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餐饮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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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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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抽样检验结果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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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餐饮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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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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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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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餐饮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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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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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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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餐饮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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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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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餐饮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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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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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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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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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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