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2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1008 Y对医疗器械、药品质量、食品安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药品稽查大队、医疗器械监管科、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
2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2月12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
3 |
【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14年12月31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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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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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据相关规定抽取样品。监督检查抽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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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医疗器械监管科、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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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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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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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医疗器械监管科、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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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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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置责任:当场封签样品并送检验单位检验。对检验结果合格的,送达被检验单位《药品检验报告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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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医疗器械监管科、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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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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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医疗器械监管科、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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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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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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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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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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