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621026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31007 Y对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实施机构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情况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餐饮监管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6389396
2 服务电话 0373-638931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