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2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1005 Y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药品稽查大队、医疗器械监管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2月12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发布行为,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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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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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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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医疗器械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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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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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交责任:对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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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医疗器械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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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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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医疗器械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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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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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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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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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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