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2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1002 Y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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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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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据相关规定抽取样品。监督检查抽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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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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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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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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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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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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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置责任:当场封签样品并送检验单位检验。对检验结果合格的,送达被检验单位《药品检验报告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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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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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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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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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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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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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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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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