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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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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21040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31017 Y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实施机构 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6日通过,2008年10月9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记录和核对,涉案的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实施 2.实施责任:对涉案的场所进行查封,对涉案的工具、设备等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解除 3.解除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6389396
2 服务电话 0373-638939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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