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104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31017 Y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实施机构 |
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6日通过,2008年10月9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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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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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记录和核对,涉案的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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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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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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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责任:对涉案的场所进行查封,对涉案的工具、设备等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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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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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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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除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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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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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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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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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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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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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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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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