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103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31016 Y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实施机构 |
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令,2008年10月6日通过,2008年10月9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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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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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责任:对涉案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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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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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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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责任:对涉案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相关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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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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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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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除责任: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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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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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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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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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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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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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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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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