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103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31014 Y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 |
实施机构 |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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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调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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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救援责任: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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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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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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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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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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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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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置责任: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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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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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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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发布责任: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对作出调查处理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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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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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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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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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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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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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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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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