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103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31011 Y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实施机构 |
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5日通过,自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四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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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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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涉嫌违法产品、原料、工具设备、场所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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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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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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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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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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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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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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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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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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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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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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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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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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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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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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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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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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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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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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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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