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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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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2103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31008 Y查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实施机构 药品稽查大队、医疗器械监管科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2月12日修订通过,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涉嫌违法产品、原料、工具设备、场所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药品稽查大队、医疗器械监管科
审批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药品稽查大队、医疗器械监管科
告知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药品稽查大队、医疗器械监管科
处置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药品稽查大队
事后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药品稽查大队、医疗器械监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药品稽查大队、医疗器械监管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6389396
2 服务电话 0373-638939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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