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21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212 Y对生产企业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年2月18日颁布并施行)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2 |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1997年12月施行)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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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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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生产企业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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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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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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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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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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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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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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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承办单位负责人、市局法制室及派驻市区各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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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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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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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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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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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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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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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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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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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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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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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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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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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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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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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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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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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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