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2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207 Y对单位和个人违法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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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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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单位和个人违法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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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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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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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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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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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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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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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承办单位负责人、市局法制室及派驻市区各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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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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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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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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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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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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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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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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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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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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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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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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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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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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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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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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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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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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