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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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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6206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8206 Y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经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承办单位负责人、市局法制室及派驻市区各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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