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2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204 Y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年2月18日颁布并施行)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2 |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承办单位负责人、市局法制室及派驻市区各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
|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网络安全管理大队、市区各分局治安大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