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021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191 Y对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违反消防规定,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配置辅助人员逃生装备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十八号,2014年4月15日修正公布)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二)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三)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未按照规定配置辅助人员逃生装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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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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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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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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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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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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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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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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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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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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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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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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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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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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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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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职权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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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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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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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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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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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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