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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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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0205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8188 Y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履行特定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十八号,2014年4月15日修正公布)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自动消防系统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依法建立消防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七十条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项和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职权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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