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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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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1289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1022 Y对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或医疗机构不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实施机构 药品稽查大队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颁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等方式披露的涉嫌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 药品稽查大队
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相关秘密。 药品稽查大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药品稽查大队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药品稽查大队
决定 5.决定责任:按规定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药品稽查大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药品稽查大队
执行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药品稽查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药品稽查大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6389396
2 服务电话 0373-63893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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