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1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1003 Y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的批准 |
实施机构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件》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2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
3 |
【规范性文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2005年10月31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4)。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证部门应当在企业和相应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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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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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提供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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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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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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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6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需要现场检查的,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问题的整改时间不计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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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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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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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领导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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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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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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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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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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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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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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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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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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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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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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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6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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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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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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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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