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1003-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1002-03 Y非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
主项名称 |
0131002 Y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购用证明核发 |
实施机构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证明》单次有效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 〔2008〕53号)。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下放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
|
审查
|
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
|
决定
|
3.决定责任(即办):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
|
送达
|
4.送达责任(即办):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
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用单位监督检查。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
|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事项服务科(食药监局窗口)
|
|
办理期限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6956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