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1003-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1002-02 Y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主项名称 |
0131002 Y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购用证明核发 |
实施机构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单次有效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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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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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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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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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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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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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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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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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即办):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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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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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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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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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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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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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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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化生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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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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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化生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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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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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6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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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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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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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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