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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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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6159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8159 Y对单位、业主或者暂住人员冒用他人暂住证、暂住户口簿,转让或出借暂住证,有意涂改暂住证,假报情况申领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满或住址变动,不按规定办理换领缴销或变更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设立依据
1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正,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业主或者暂住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第(一)至(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派出所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及暂住户口簿,经通知拒不办理的; (二)冒用他人暂住证、暂住户口簿的; (三)转让或出借暂住证的; (四)故意涂改暂住证的; (五)假报情况申领暂住证的; (六)暂住证有效期满或住址变动,不按规定办理换领缴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的;
2 【部门规章】《暂住证申领办法》(国家主席令第25号,1995年6月2日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调查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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