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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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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21003-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31002-01 Y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主项名称 0131002 Y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购用证明核发
实施机构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1年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即办):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即办):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的运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药化生产科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药化生产科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10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6389396
2 服务电话 0373-307695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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