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1003-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1002-01 Y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主项名称 |
0131002 Y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购用证明核发 |
实施机构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1年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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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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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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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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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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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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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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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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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即办):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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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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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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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当即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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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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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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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的运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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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化生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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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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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化生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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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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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6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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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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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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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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