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6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8005 Y对未达到质量保证条件的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的处理 |
实施机构 |
纤维检验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化工路436号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2006年5月30日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下列质量保证条件:
(一)必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场地;
(二)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组织生产所必需的标准;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记入其质量档案;对限期内不予整改的,可以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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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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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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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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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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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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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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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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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未达到质量保证条件的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进行监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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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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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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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作出决定前,当面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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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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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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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作出处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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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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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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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他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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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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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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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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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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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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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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