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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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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1067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8005 Y对未达到质量保证条件的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的处理
实施机构 纤维检验所
受理地点 新乡市化工路436号质量技术监督局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2006年5月30日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下列质量保证条件: (一)必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场地; (二)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组织生产所必需的标准;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记入其质量档案;对限期内不予整改的,可以予以公告。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纤维检验所
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 纤维检验所
审查 3.审查责任:未达到质量保证条件的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进行监督确认。 纤维检验所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决定前,当面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纤维检验所
决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置决定。 纤维检验所
送达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他利害关系人。 纤维检验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61909
2 服务电话 0373-506196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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