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21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38001 Y计量合格确认 |
实施机构 |
标准计量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工路436号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通过,2000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修改、2012年11月29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需要对本单位计量检测体系或检测数据有效性进行评定的,可向省辖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量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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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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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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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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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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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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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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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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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制发《计量合格确认证书》(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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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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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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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送达《计量合格确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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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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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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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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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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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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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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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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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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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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