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6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8025 Y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标准计量科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主席令第11号,1988年12月29日通过,1989年4月1日施行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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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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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标识和包装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生产过程和各项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企业标准体系中的有关标准情况;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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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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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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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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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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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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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检查结论,并根据结论对生产违反强制性标准产品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指导企业对标准体系进行分析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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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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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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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督责任:检查企业制订的改进措施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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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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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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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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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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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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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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