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6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8023 Y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产品质量监督科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通过,2005年9月1日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2 |
【部门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8日,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五款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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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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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市)、区质监局及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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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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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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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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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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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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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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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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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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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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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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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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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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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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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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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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