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6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8022 Y对麻类纤维经营活动的检查 |
实施机构 |
纤维检验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2004年12月24日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违法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麻类纤维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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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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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麻类纤维经营者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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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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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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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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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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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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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提出处罚决定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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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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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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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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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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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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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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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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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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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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