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5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8017 Y对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纤维检验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3年6月19日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第九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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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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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毛绒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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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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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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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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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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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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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提出处罚决定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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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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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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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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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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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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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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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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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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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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