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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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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615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8153 Y对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审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市局法制室、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决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执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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