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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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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105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38013 Y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纤维检验所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8号,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 1.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絮用纤维制品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纤维检验所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纤维检验所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提出处罚决定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纤维检验所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纤维检验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61909
2 服务电话 0373-506196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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