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5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8013 Y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纤维检验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8号,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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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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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絮用纤维制品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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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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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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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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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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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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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提出处罚决定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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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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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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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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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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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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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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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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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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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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