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5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8011 Y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棉花经营者进行查处 |
实施机构 |
纤维检验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根据200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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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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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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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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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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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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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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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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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提出处罚决定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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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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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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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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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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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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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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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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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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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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