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4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8010 Y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纤维检验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根据200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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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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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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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稽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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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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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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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稽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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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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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提出处罚决定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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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稽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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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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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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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检验所稽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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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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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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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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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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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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