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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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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1049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38010 Y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纤维检验所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根据200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 1.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 纤维检验所稽查室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纤维检验所稽查室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提出处罚决定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纤维检验所稽查室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纤维检验所稽查室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61909
2 服务电话 0373-506196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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