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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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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1048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38009 Y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主席令第71号,1993年2月22日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施行,2000年7月8日修订,2000年9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5月29日通过,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29日修改)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 (一)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按照批准的检查计划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 (二)定期监督检查,是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对本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产品,按照批准的计划,对生产企业进行的检查,不适用于流通领域。 (三)日常监督检查,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根据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和已取得的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对特定产品、特定企业进行的检查。 (四)跟踪监督检查,是指对于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中的不合格产品,责令生产者整改后,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的跟踪检查。 除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检查。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 1.监督责任:按照上级批复及拨付的监督检查经费,制定抽查计划,组织技术机构实施。 产品质量监督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技术机构抽查实施方案提出意见。 产品质量监督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对承检机构作出决定。 产品质量监督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信息公开。 产品质量监督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61909
2 服务电话 0373-506197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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