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4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8001 Y能源效率标识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认证认可监管科、标准计量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第90号,1997年11月1日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施行,2007年10月28日修订,2008年4月1日施行)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
2 |
【部门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令第17号)
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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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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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依法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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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监管科、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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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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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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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监管科、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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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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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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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监管科、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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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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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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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监管科、标准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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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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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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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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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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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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