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14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149 Y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购买危险化学品或向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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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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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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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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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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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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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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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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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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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法制室、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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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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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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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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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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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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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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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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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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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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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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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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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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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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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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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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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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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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