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104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38005 Y对不符合安全规定、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或者扣押 |
实施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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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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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检查和群众举报,由执法人员上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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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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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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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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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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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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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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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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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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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应当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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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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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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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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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61909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61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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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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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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